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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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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70,526.28万元,其中:偿还银行贷款45,526.28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5,000.00万元,2016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0.59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0,526.28万元,其中:偿还银行贷款45,526.28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5,000.00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0.59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7,640.90万元(包括尚未支付给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96.02万元)。其中包括购买理财产品5,000.00万元(详细情况见本专项报告“三、3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5年7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2016年12月20日,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济源豫光支行、中原银行济源分行、交通银行济源分行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郑东新区支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和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约履行,协议各方均按照《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单元:人民币元)

三、2016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12月2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580.9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完成本次置换。

3.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3,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2016年12月29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豫光支行购买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1月5日到期,已收回全部本金及收益。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缓解公司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同时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在确保不影响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资金安排,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5,000.00万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16年度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1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17-022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310会议室(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 1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2日

至2017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4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凭身份证明、有效资格证明和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出席。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除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济源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四)通讯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 李慧玲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邮 编:459000 传 真:0391-6688986

(五) 登记时间:2017年5月11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2、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7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