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公告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17-045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4月20日
● 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定于2017年4月20日(周四)上午9:30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会议室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有关会议情况再次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4月20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会议室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20日
投票时间为:自2017年4月19日15:00起至2017年4月20日15:00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以上第十二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流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境内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见附件1)办理登记手续;如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境内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邮政编码:430075。
3、登记时间:2017年4月13日至4月19日工作时间,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话或传真方式登记,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登记的股东可在会议当天(会议开始前)直接抵达会议现场参与审议表决。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27-87597232、87173805,传真:027-87597232;
3、联系人:阮源、何昊;
4、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兹有 先生/女士,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签字样本)
■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负责人;
2、内容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此证明书作为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附件。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 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17-046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购资产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人福医药”)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化工”)签订《联合收购协议》,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7.1114%的股权,组成联合受让体对该项目进行受让,其中公司以73,105.10万元受让华泰保险 2.5247%的股权,相关摘牌事宜已于2015年12月22日完成。该项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12 月 10 日、12月11日和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就华泰保险股权投资事项签订《关于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于2017年4月10日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君正集团、君正化工
乙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当代砾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当代砾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旻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福医药
1、协议的背景与目的
(1)2016年11月21日,依据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关于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作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股东期间的相关一致行动事宜。
(2)2017年4月10日,依据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本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2、《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
(1)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在股份行使、表决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泰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中国保监会尚未批准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华泰保险的行为,甲乙双方尚未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开展一致行动行为,双方不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其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其他约定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次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对公司受让华泰保险股权交易事项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投资受让华泰保险股权所享有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受让华泰保险股权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公司将根据交易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