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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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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2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5名。董事郑跃文先生因重要工作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徐俊先生因重要工作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薛镭先生因重要工作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周志平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之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公司独立董事薛镭先生、周志平先生、谭劲松先生以及原独立董事苏洋先生均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现提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682,243,287.37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68,224,328.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428,011,428.88元(母公司报表),减去2016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137,937,653.10元,2016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04,092,734.41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2016年度报告披露日(2017年4月12日)公司总股本4,970,238,896股计算,公司2016年度现金股利合计派发149,107,166.88元(含税)。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Kieu Hoang和Tommy Trong Hoang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2016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6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公司认为除需对由于离职、退休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根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已授权董事会进行办理。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就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已办理完毕。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新增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且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办理了新增行权股份上市事宜,新增股份4,483,385股已于2017年1月23日完成上市,至此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4,970,238,896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新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审批事宜等。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2017年4月修改版)》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上述《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1)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12、《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2016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本报告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总结。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关于公司2016年证券投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规定的要求,对2016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关于公司2016年证券投资的专项说明》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营运水平,公司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设置血浆事业部、浆站质量部、质量保证一部、质量保证二部、质量控制部、血浆筛选部、法规医学事务部、生产总部、研发部、供应链管理部、市场销售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信息管理部、基建办公室、财务部、证券部、审计部共18个部门。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照公司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后,拟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7年4月修改版)》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正案见附件2)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关于制订《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对照公司现有《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后,拟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4月修改版)》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上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见附件3)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关于召集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28日(星期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473号上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3楼尊贵会会议室。

《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部分内容拟修改如下:

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拟修改如下:

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附表拟修订为: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部分内容拟修改如下: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17-02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荣旻辉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订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现提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682,243,287.37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68,224,328.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428,011,428.88元(母公司报表),减去2016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137,937,653.10元,2016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04,092,734.41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2016年度报告披露日(2017年4月12日)公司总股本4,970,238,896股计算,公司2016年度现金股利合计派发149,107,166.88元(含税)。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需要,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确定全年关联交易金额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17-02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Kieu Hoang(黄凯)和Tommy Trong Hoang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与金额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灵璧莱士

1、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灵璧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

注册地址:灵璧县灵城镇灵双路老磷肥厂北500米东侧

经营范围:单采血浆

股权结构:上海莱士出资28.50万元,占95%;张晓红(原名曹敏)出资1.50万元,占5%。

2、灵璧莱士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3、灵璧莱士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2007年1月1日本公司与曹敏签定的委托管理协议,本公司对灵璧莱士不具有实际控制权,该公司是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

(二)美国莱士

1、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Rare Antibody Antigen Supply, Inc.)

成立日期:1984年5月3日

注册资本:100,000美元

注册地址:美国

经营范围:药品及消费品的市场销售

股权结构:黄凯持股100%

2、美国莱士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美元

3、美国莱士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黄凯为美国莱士唯一股东,现任董事长、总裁,本公司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的唯一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现任副董事长;

Tommy Trong Hoang为美国莱士现任首席财务官,为黄凯之子,本公司现任董事。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灵璧莱士

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向灵璧莱士购买原料血浆。

(二)美国莱士

公司与RAA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莱士国际”)、美国莱士、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四方于2007年4月27日签定了《关于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协议”),授权莱士国际和美国莱士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独家经销公司产品,协议有效期自2007年4月27日起十年。

该协议业经公司2007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07年4月27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1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审议批准;经2013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批准;经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4月6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批准。

由于公司关联方莱士国际于2016年1月14日注销,莱士国际不再与公司发生销售关系,因此该协议进行了调整。该协议中规定公司向美国莱士销售产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给予国内经销商的市场价格(不含税),公司承担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等出口费用,因国际结算原因,美国莱士与公司的货款结算存在6个月的信用期。协议在内容上没有实质性修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与原协议内容基本相同。

鉴于上述合同将于2017年4月26日到期,本着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各方协商约定,美国莱士在2017年内将继续履行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公司授权美国莱士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经销公司产品,规定公司向美国莱士销售产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给予国内经销商的市场价格(不含税),公司承担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等出口费用,因国际结算原因,美国莱士与公司的货款结算存在6个月的信用期。

四、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联交易对保障公司长远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3)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需要,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确定全年关联交易金额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2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以下是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郑州莱士项目

2014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2,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9.1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49,712.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7,671.5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29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4]0001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4年8月,公司以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上海莱士公司营运资金。

2015年6月25日与2015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邦和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变更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独立生产线及凝血因子中试场地改建项目”和“郑州莱士质检中心及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合计7,671.52万元及利息用于上海莱士“新单采血浆站开设和建设项目”。

201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对郑州莱士增资,其中增加郑州莱士注册资本3,500.00万元,剩余6,50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郑州莱士获得上述增资后,其中5,000.00万元直接用于郑州莱士流动资金,剩余5,000.00万元转入至郑州莱士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5年7月,以5,00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郑州莱士流动资金;以5,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郑州莱士现代中药、保健品生产线改建项目。

2016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单采血浆站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对保康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保康莱士”)进行投资,并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000.00万元对保康莱士进行第一期投资,其余注资款将在两年内付清。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0万元对青田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青田莱士”)进行投资。

201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设单采血浆站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人民币3,500.00万元对武宁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武宁莱士”)进行第一期投资,其中武宁莱士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1~2年内再投入1,500.00万元。第一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000.00万元。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万元对武宁莱士进行投资。

2016年7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对保康莱士进行投资。

2016年9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0.00万元对青田莱士进行投资。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郑州莱士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267.71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556.96万元。

(二)同路项目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对于由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募集资金实施的项目,公司采取借款的形式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其中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借款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期限为一年。剩余“浆站建设项目”的26,000.00万元,将根据同路生物浆站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再签署借款协议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使用。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上述“补充同路生物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30,000.00万元已实施完毕。

2015年10月2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016年6月,同路生物已归还2015年5月上海莱士采取借款形式向同路生物提供的“补充同路生物流动资金”项目资金30,000.00万元中的10,000.00万元,并重新签署协议,采取借款形式将剩余的20,000.00万元继续借款给同路生物,借款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暂定为一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期。

同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暂定为一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期。

2016年11月25日与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24,522.05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使用利息收入141.79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该收购项目于2016年12月22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同路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8,209.70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1,050.52万元。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总余额为12,477.40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1,607.48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4年6月,公司就郑州莱士项目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5年5月,公司就同路项目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5年8月,公司就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子公司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的现代中药、保健品生产线改建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支行、中信证券、郑州莱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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