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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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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7-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科达股份 证券代码:600986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27.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6,888.6423万股的6.94%。其中,首次授予股票4,848.7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58%,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45%;预留1,178.4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5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4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24、36、48个月或12、24、36、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对象属于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人员或上市公司子公司人员及是否为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而拥有不同的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人员及不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

(3)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本激励计划中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或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所属子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任职于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子公司业绩考核,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是指科达股份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

任职于子公司同立传播、雨林木风、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的激励对象需视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所属子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当期余下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未解锁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本计划所称的“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人员及不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3)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雨林木风、同立传播业绩考核目标

若激励对象属于子公司雨林木风、同立传播,则需满足雨林木风、同立传播的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其解除限售期和业绩考核目标有所不同:

①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③若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属于雨林木风、同立传播,则适用的考核目标如下:

2)若激励对象属于子公司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则需满足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的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其解除限售期和业绩考核目标有所不同:

①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属于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③若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属于上市公司子公司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则适用的考核目标如下:

3)上述子公司的净利润核算时,各子公司每年年末至次年6月30日期间从某一客户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低于该年年末(12月31日)对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对于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计算的相关期间为自开票当月起的后6个月内;若开票时间晚于次年的6月30日,则计算的相关期间为自次年的6月30日起的6个月内),则前述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和成本同时冲减,该利润补偿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冲减后的净利润余额为准。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间根据应收账款计算期间的截止时点相应顺延。于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导致调减对应收入和成本的,在应收账款实际收回当年,相应调增对应收入和成本。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根据《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三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将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激励对象不可解除当期的限制性股票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0、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安排

任职于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任职于子公司同立传播、雨林木风、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的激励对象需视完成上市公司层面、所属子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考核情况进行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当期余下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未解锁部分由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1、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实施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7人,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27.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6,888.6423万股的6.94%。其中,首次授予股票4,848.7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58%,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45%;预留1,178.4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5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按首次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任职不同,可将激励对象分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激励对象及子公司激励对象。

(一)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的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6,888.6423万股的0.92%。其中,首次授予股票6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0.74%;预留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0.1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2.6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子公司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激励对象为百孚思、同立传播、华邑、雨林木风、派瑞威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子公司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7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完成。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24、36、48个月或12、24、36、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对象属于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人员或上市公司子公司人员及是否为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而拥有不同的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人员及不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的价格为8.4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8.41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81元的50%,为每股8.41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62元的50%,为每股7.82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中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或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所属子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任职于科达股份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子公司业绩考核,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是指科达股份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

任职于子公司雨林木风、同立传播、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的激励对象需视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所属子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当期余下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未解锁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本计划所称的“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人员及不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3)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考核目标如下: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雨林木风、同立传播业绩考核目标

若激励对象属于子公司雨林木风、同立传播,则需满足雨林木风、同立传播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其解除限售期和业绩考核目标有所不同:

1)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3)若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属于雨林木风、同立传播,则适用的考核目标如下:

(2)若激励对象属于子公司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则需满足百孚思、华邑、派瑞威行的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属于2015年科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的交易对方,其解除限售期和业绩考核目标有所不同:

(下转1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