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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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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60 证券简称:国检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7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2,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451,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7,749,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3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71204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2016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5,994.54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26,961.71万元(包括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退还的土地款及相关税费967.17万元;2016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0.3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ZG10524号《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对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和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全资子公司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材”)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别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众材、陕西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和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的事项。2017年4月12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上海众材、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陕西公司、安信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为“甲方”,上海众材简称为“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简称为“丙方”,安信证券简称为“丁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华东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乙方未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作为乙方实施华东基地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苏、严俊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如丙方擅自开放甲方、乙方资料,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负赔偿责任。(但依据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开放或依本协议约定开放甲乙方资料的的除外。)

6、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丁方应对该专户对账单信息进行保密。

7、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事先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乙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丁方;乙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丁方。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为“甲方”,陕西公司简称为“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简称为“丙方”,安信证券简称为“丁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西北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乙方未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作为乙方实施西北基地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苏、严俊涛可以在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如丙方因过错擅自披露甲方、乙方资料,给甲方、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丙方应负赔偿责任,但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收到的监管服务费为限。但丙方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丙方上市的交易所要求披露或依本协议约定披露甲、乙方资料的的除外。

6、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丁方应对该专户对账单信息进行保密。

7、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事先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乙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丁方;乙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丁方。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