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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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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2017-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音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过程

中泰证券审阅了公司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等资料,对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进行了核实与判断。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7,5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543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三、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1)公司股东邵雨田、江小伟、叶春秀、钟薇薇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富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541,9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885,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5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股东朱富林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95,800股,质押冻结数量212,000股,未冻结股份数量183,800股,因朱富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朱富林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95,800*25%=98,950股。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东音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东音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数量、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和股东承诺;

3、持有东音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音股份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保荐机构对东音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葛文兵 陈仕郴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东音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1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41,9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43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5,000,000股变更为10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54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4%。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邵雨田、江小伟、叶春秀、朱富林、钟薇薇,共5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1、邵雨田、江小伟、叶春秀、朱富林及钟薇薇均在《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和《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富林在《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和《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承诺,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本人将和控股股东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就自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等于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即本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减本人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本人将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经与朱富林书面确认,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41,9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注: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朱富林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95,800股,质押冻结数量212,000股,未冻结股份数量183,800股,因朱富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述:

单位: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东音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东音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数量、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和股东承诺;

3、持有东音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音股份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东音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