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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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24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北辰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1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1日开始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北辰01”,债券代码为135403。

3、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4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2016年4月21日。

9、付息日: 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7年4月21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的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4.48%,每手“16北辰01”面值1, 000元派发利息为44.8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5.8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4.8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6北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联 系 人:胡浩

联系电话:010-64993372

传 真:010-649913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杨矛、向萌朦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