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4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
纠纷案的诉讼公告

2017-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2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

纠纷案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积涉案金额:643599.55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分别收到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姜金燕、陈宇健、胡晓娟、郑菁、张丽燕、徐巍松、黄晓华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等。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七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姜金燕起诉海洋花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0482民初1476号】

原告:姜金燕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在被告处上班。2016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2016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放。

综上所述,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 3月1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560.01元(月平均工资5302.86元/月×3.5个月);

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873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陈宇健起诉海洋花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0482民初1477号】

原告:陈宇健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被告处上班。2016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通知内容:被告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并于2016年12月31日起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原告2016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放。

综上所述,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 3月1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394.98元(月平均工资6131.66元/月×3个月);

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8691.2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胡晓娟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0482民初1478号】

原告:胡晓娟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原告又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年12月31日,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08年9月起至 2016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原告2016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 未发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年3月1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50502.24元(月平均工资 5941.44元/月×8.5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97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

(四)郑菁起诉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0482民初1479号】

原告:郑菁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2015年1月 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自2016年11月23日起,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另被告拖欠2016年度年终奖未发。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年3月1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923.9元月平均工资10547.1元/月×9);

2、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4923.9元;

3、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23865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张丽燕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0482民初1480号】

原告:张丽燕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原告又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年12月31日,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07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原告2016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年3月1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62419.6(月平均工资6241.96元/月×10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97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

(六)徐巍松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0482民初1481号】

原告:徐巍松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乐满地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原告又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年12月31日,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09年3月起至 2016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另2016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 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年3月1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60633.6元(月平均工资7579.2 元/月×8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12416元;

3、本案诉讼费用有三位被告承担。

(七)黄晓华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0482民初1482号】

原告:黄晓华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2月至2011年6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乐满地水土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原告又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年11月30日,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原告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并于2016年12月31日起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04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另2016 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年 3月1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152754.12元(月平均工资 12729.51元/月×12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1738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七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2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164437262.8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8日、2016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成城”)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4民初83号】。因浙江成城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嘉兴中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6)浙04执保26号】,查封海洋花园名下1122套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海洋花园就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嘉兴中院提起反诉(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1、临2016-12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海洋花园不服嘉兴中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查封其名下1122套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2016)浙04执异7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申请复议,浙江省高院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浙执复47号】,认为嘉兴中院对涉案1122套房屋的价值未查明即认定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并作出裁定如下: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执异7号执行裁定,发回嘉兴中院重新审查。

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获悉,海洋花园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35号之一】,裁定解除对海洋花园名下位于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海滨公寓1-10幢555套房屋的查封。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执行依据(2016)浙04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明确,对九龙山公司165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由于本案未冻结到银行存款,而是查封了九龙山公司的房产,故如何确定房产价值成为关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保全裁定时,要考虑查封的不动产最终能够变现的情形。本院2016年5月18日采取查封措施时,被查封的房产仍作为在建工程设定了抵押,实际价值难以确定,故不能认定为超标的查封。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九龙山公司对查封的房产办理了初始登记,故查封的房产已不再是在建工程。2016年9月,九龙山公司向银行归还了贷款,注销了原设定的抵押权,故现在查封房产的实际价值已不同于保全措施采取时的财产价值,应重新审视,并根据现实情况变更原保全时的查封措施。根据九龙山公司提供的2017年3月17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本案查封的房产估价为7.65207亿元,但该房产处置是否能达到此价值,尚无法确定。不动产财产评估、拍卖变现过程因受市场行情影响,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动产财产变现过程还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如评估、拍卖过户的相关税费等等。同时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还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到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还可能有较长的一段的时间,因此在确定保全财产价值的范围时应留在一定的余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釆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起拍价(即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因此本案的查封房产数量,可以参考九龙山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按50%的价值来确定须查封房屋的范围较为合理。本院已查封的1122套房产,评估价为7.65207亿元,按照50%计算亦达382603500元,超过裁定的保全金额近2.18亿元,对超额部分应予以解除查封,九龙山公司申请对除15-21幢共321套房屋以外部分解除查封,但该321套房屋评估值仅为20904万元,按50%计为1亿余元,尚不能满足本案保全金额,还需再保留部分房屋继续查封,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经测算,保留10幢中的17套及11-21幢全部房屋的查封(共计555套,按评估报告计算价值329739000元),较为合理。前期本院已对2幢中的12套房屋解除了查封措施,故需再行解除555套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6)浙04执保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除对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海滨公寓1-10幢555套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嘉兴中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35号之一】尚未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获悉,经慎重研究,子公司海洋花园已决定不再提出复议申请。对于申请保全人浙江成城对本次裁定是否提出复议申请,公司目前不清楚相关情况。

在《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35号之一】生效后,公司子公司海洋花园名下位于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海滨公寓1-10幢的555套房屋将会解封,达到可销售状态;加上前期已解封的2幢中的12套房屋,共计567套。因目前本次诉讼尚处一审阶段,且本裁定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