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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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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3版)

公司拟为江特电机不超过1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发生具体贷款业务时,被担保方江特电机将向公司提供书面反担保承诺。

鉴于该公司的盈利情况、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本公司拟为江特电机提供贷款担保。

与此同时,江特电机也将为公司不超过1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江特电机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同时江特电机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02,399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68,399万元,为其他公司担保的金额为34,000万元(其中为关联公司担保金额为34,000万元),无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31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总裁杨剑先生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汪华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裁、朱宇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财务总监)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财务总监)的情形,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聘任。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附件:

汪华艳女士、朱宇华先生简历

汪华艳女士,1979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1999年进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办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行政部经理。

朱宇华先生,1980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毕业于安徽理工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002年进入公司,曾任公司电机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部经理。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32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电源”)及公司分别收购了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馨”)20%和31%的股权,公司合计持有海德馨51%股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购股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7)。

一、海德馨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海德馨原股东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海德馨原股东承诺:海德馨在2015-2017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5,400万元和7,600万元。

若海德馨在2015-2017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责任人需向公司进行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其总收购金额)。补偿金额及方式如下:

1、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海德馨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海德馨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海德馨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公司及泰豪电源合计持有51%股权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上述净利润数均以海德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2、补偿责任人对上述金额以现金及持有海德馨股权(海德馨估值以其当年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10倍进行估值,若亏损则按海德馨净资产或重置资产价值估值)承担补偿责任(首先优先以现金按上述金额进行补偿)。

3、补偿责任人为:李钦龙,廖秀金,徐海涛,任志强,程少通,厦门精诚合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万漉得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百举百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生补偿情况时,除李钦龙外的其他补偿责任人无法补偿的部分由李钦龙负责补足。

二、海德馨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海德馨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3,635.59万元,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净利润为2,641.87万元,完成业绩承诺数的48.92%,低于业绩承诺数2,758.13万元。

三、海德馨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根据海德馨原股东业绩承诺内容,海德馨补偿责任人应补偿给公司现金为2,174.75万元,按估值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给公司8.23%海德馨公司股权。

经与海德馨相关补偿责任人沟通,确认海德馨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如下:

海德馨本次业绩承诺补偿以海德馨8.23%股权来支付,全部由李钦龙个人承担补偿责任。

四、本次业绩承诺补偿实施完成后海德馨的股权结构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年持续督导年度

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泰豪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现就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3号)文件批准,泰豪科技于2015年7月以7.5元/股向泰豪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13,319,360股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0,593,652.4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15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已于2015年度使用完毕。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王庆刚、程建新为保荐代表人。因程建新离职,2016年1月由尤墩周接任。保荐工作开始于2014年9月,结束于2016年底。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分为尽职推荐阶段(2014 年 9月-2015 年 7月)及持续督导阶段(2015年7月-2016 年 12 月)。保荐工作期间,中泰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运作,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泰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

3、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相应修改申报文件及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完成发行工作,向监管机构报备相关发行上市文件,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泰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4、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项,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16年度具体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王庆刚 尤墩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