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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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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7-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29证券简称:集友股份公告编号:2017-02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说明会召开情况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10:00-11: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善水先生,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周少俊先生就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与沟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1、问:从公司报告来看,公司生产产品比较单一,如何才能够维持高股价?有大股东增持计划吗?

答:您好!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还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心理、交易技术、投机因素及不可预测事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股价高低与公司经营无必然联系,敬请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做好企业生产运营,力争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由于目前限售股占比已达到75%,大股东增持会导致流通股比例低于25%,因此目前大股东暂无增持计划。感谢您的关注!

2、问:请问公司一季度业绩预计如何,今年有扩大产能的打算吗,谢谢。

答:您好!关于公司一季度业绩请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一季报。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在实施中,谢谢您的关注!

3、问:请问公司今年前几大股东有所变动吗

答:您好!公司大股东股份尚在限售期,今年暂不会有变动。感谢您的关注!

关于公司2017年4月14日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公司对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并积极提出建议的投资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太湖经济开发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善水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汪大联先生、许立新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总经理徐善水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周少俊先生、副总经理余永恒先生和副总经理曹萼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三个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以上议案已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刘雅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曹一然律师和刘雅婧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本次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