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2 证券简称:道道全 公告编号:2017-【021】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6日-2017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路19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军。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6人,代表股份数量75,0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3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量75,0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数量13,924,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2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数量13,922,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4、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汪家胜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权、李荣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
关于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致: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声明如下:(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17年3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12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路19号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现场会议时间晚于网络投票时间。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股份75,0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30%。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75,00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04%,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9%。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5%。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5%。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9%。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5%。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5%。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5%。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5%。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李 荣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赵国权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