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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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3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董秘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数1,009,116,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3%(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数904,278,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31%,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数4,570,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数104,838,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2%,其中,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5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进行2016年年度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梁峰 葛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