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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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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公告编号:2017-03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2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4月17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菅明军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徐海军先生列席了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同意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亿元人民币增至30亿元人民币,增资资金将根据中州蓝海投资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到位,并授权中州蓝海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依法募集的资金。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要求,以及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开源”)战略定位和发展需要,同意对中鼎开源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同意中鼎开源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方式,调整股权结构,实现外部股东的退出,满足监管要求,具体减资价格以201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或资产评估的结果确定。

(二)同意在中鼎开源减资完成后,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将中鼎开源注册资本由8.95亿元增加至20亿元,并授权中鼎开源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具体出资金额根据审计或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公司将分别根据减资及增资的具体金额进一步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鼎开源现有注册资本13.8亿元,减少至8.95亿元,除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全部减资退出,减资金额为4.85亿元。具体情况见下表:(单位:元)

中鼎开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1、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501-11室

2、注册资本:13.8亿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杨峰

4、成立日期:2012年02月08日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中鼎开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减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外部股东减资后,公司对中鼎开源的持股比例从64.86%变为100%,仍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对其的控股股东地位。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25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增资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中州蓝海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以货币形式向中州蓝海增资25亿元,增资资金将根据中州蓝海投资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到位。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不会引起中州蓝海控制权的变更。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5年3月25日

3、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4、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7、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董事长:李宏伟;副董事长:包德勖;董事、总经理:周捷;副总经理:卢志忠、杜澍

8、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过的公司实收资本33,000万元,中原证券100%控股。公司资产总计35,871.66万元,负债总计450.31万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计33,445.50万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1,527.51万元,净利润457.66万元。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公司实收资本4.43亿元,资产总计46,345.26万元,负债总计294.65万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总计44,079.61万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520.96万元,净利润246.49万元。

三、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为中州蓝海业务发展提供支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看,有利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业绩的提升,对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近年来业务发展稳健,发展前景较好,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5

债券代码:122299 债券简称:13中原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3中原债”公司债券

2017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4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发行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中原债。

4、债券代码:122299。

5、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保持不变,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与牵头主承销商根据薄记建档结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为6.2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3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

11、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每手“13中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6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 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中原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本金及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 层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邮政编码:450018

(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宋亚峰、刘潇潇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6

债券代码:135418 债券简称:16中原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6中原01”次级债券2017年度

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4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发行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6中原01。

4、债券代码:135418。

5、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品种,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票面年利率为4.2%。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4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每手“16中原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4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 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原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本金及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 层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邮政编码:450018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华西证券大厦 1104

联系人:胡维佳

联系电话:028-86150039

邮政编码:61009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