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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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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7-03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14:3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8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05,685,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758104%,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05,685,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75810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904,782,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7279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902,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019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注:单独或合计持股5%及以上股东指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33.22%;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和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型投资组合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29.98%(下同)。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88,929,9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4元(含税)。

(五)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244.5亿元(其中包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135.4亿担保额度,为参股公司提供3.6亿元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27亿元(经审计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的担保,满足条件的子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接受调剂(公司为新设子公司在担保额度内提供担保亦应满足上述条件),上述调剂事项发生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不满足上述调剂条件,调整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则应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决议有效期限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具体担保事项授权经理班子与资金出借方协商,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七)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进行修订

修订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职权中增设第十六项:“制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顺序相应调整。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修订

修订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原“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副董事长两人”。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

三、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修订

修订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增设“电子邮件”一项。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传真、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议召开的前五个工作日内。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议召开的前五个工作日内。

四、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进行修订

修订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通知发出的形式第(二)项由“以邮件方式送出”修改为“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前: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修订

修订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送达方式增加“电子邮件”一项。其他内容未变。

修订前: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寄、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进行。

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进行。

六、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修订

修订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送达方式增加“电子邮件”一项。其他内容未变。

修订前: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寄、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进行。

修订后: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进行。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7)第0198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0198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7年3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7年3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2017年4月14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周二)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4月17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4月1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17年4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04,782,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2791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02,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190%。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提案:

(1) 审议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6) 审议关于公司 2017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上述审议事项以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上述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05,532,8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013%;反对15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98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00%。

(2) 审议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05,532,8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013%;反对15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98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00%。

(3) 审议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05,551,0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968%;反对134,0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03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00%。

(4) 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05,555,5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3204%;反对129,5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79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00%。

(5) 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同意1,905,555,5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3204%;反对129,5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79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00%。

(6)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5,537,3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249%;反对147,7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75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00%。

(7)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05,551,0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968%;反对134,0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03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00%。

6、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张 霞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