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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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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9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9日至4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4月2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山东省高密市密水科技工业园豪迈路2069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恭运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411,496,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37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40,091,2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14%。

合计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09人,代表股份451,587,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448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101人,代表股份78,744,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4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长张恭运先生代表董事会向2016年度股东大会做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451,5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744,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

2、 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监事会主席柳胜军先生代表监事会向2016年度股东大会做《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1,5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744,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

3、 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1,5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744,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

4、 审议《2016 年财务决算报告》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核定,公司总资产3,917,663,362.74元,同比增长11.19%;总负债386,104,791.77元,同比减少24.8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3,526,657,639.10元,同比增长17.29%。

表决结果:同意451,5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744,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

5、 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7JNA300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年度本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606,483,094.18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17,665,672.15元;公司按2016年度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2,694,766.32元,扣除当年分配上年分红200,000,000.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4,970,905.83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479,618,678.96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924,589,584.79元。

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长期投资回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5元(含税),共计派发300,000,000.00元,不派送红股,不使用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1,624,589,584.79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451,5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744,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

6、 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45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51,5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744,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

7、 审议《关于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290,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744,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张恭运、柳胜军、张岩、单既强、宫耀宇、张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357,297,621股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王传铸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7年3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恩颖、张淼晶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