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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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2017-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7-027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9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号)。2017年2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

2017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现就处分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的全文

当事人: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

张益胜,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薛晓民,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毕建涛,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于培峰,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卫巍,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白志强,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肖波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祖英,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锦,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国君,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铁军,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建明,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永平,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曲波,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尹笠佥,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方荣,时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玉胜,原持有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尚书媛,原持有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王斌,原持有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查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2月9日,益盛药业披露《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中披露,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益盛药业未在招股说明书、历次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中披露上述事实及相关信息,未真实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也未真实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变化情况等。

本所认为,益盛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5.1.4条、第6.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5.1.4条、第6.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5.1.4条、第6.5条的规定。

益盛药业董事长张益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的规定;益盛药业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铁军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第5.1.4条的规定,对益盛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益盛药业副董事长、总经理薛晓民,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毕建涛,董事于培峰,监事肖波华,副总经理李国君,时任副总经理刘建明,时任副总经理尹笠佥,时任副总经理李方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的规定;益盛药业时任董事卫巍,时任董事杨力,时任董事白志强,时任监事张祖英,时任监事张锦,时任副总经理周永平,时任副总经理曲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的规定;公司5%以上的股东王玉胜、尚书媛、王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规定,对益盛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益胜、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铁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晓民、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毕建涛、董事于培峰、监事肖波华、副总经理李国君、时任副总经理刘建明、时任副总经理尹笠佥、时任副总经理李方荣、时任董事卫巍、时任董事杨力、时任董事白志强、时任监事张祖英、时任监事张锦、时任副总经理周永平、时任副总经理曲波,以及原持有益盛药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做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于2017年2月24日就本次受处罚事由召开了公开致歉会。

三、公司说明

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决定后,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