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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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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5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的规定,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为30%,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激励对象在本次回购注销前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现有全体激励对象(吕文哲、李启明、姚健华、张风华、任胜全、胡海昕、邱赓屾)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35万股,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后,现有全体激励对象持有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405万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21.50万股。

(2)回购的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现有全体激励对象(吕文哲、李启明、姚健华、张风华、任胜全、胡海昕、邱赓屾)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97元/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情况,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6.573元/股。

3、 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将使用公司自筹资金支付。

三、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公司已回购齐晓忠之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事宜尚在办理中。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勤勉尽职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竭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授权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公司董事会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2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需满足“相比2015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未满足当期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与2015年度相比,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因未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应将未达到第一批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在办理完毕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65,250,000元变更364,035,000元。

鉴于前述公司总股本变更情况,《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需相应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其余条款均无变化。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3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2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大连市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41层)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2日

至2017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1、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9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ENERGAS LTD.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登记时间:2017年5月11日下午15:00-17:00,5月12日上午9:00-11:00。未在上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亦可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三)登记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41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人:李启明、于颖

联系电话:0411-62493369

传真:0411-62493555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