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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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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7-03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如下:

议案7:《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14:0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7年4月1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东路247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英健先生

(七)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2017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275,135,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2,879,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72,99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0.2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138,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39%。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3,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

反对1,91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3,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

反对1,913,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3,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

反对1,91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73,485,7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

反对1,6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

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29,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

反对1,6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0%;

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0,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

反对1,910,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6、审议通过《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33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

反对1,791,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8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

反对1,791,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7、审议未通过《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81,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

反对1,794,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81,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

反对1,794,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此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9,121,459股、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1,958,284股、佳木斯电机厂持有公司股份81,176,322股均已回避表决。三名股东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合计272,256,065股均已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8、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273,366,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

反对1,762,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110,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

反对1,762,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9、审议通过《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0,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

反对1,910,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10、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4,162,8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969,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2%

反对969,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

11、审议通过《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274,712,4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419,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56,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

反对419,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孔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7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14:0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 24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的日期和时间为:(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2)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英健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共30名,代表股份275,135,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272,99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0.2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股份2,138,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3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第1-6、8-11项议案均已通过,第7项议案未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第1-9、11项议案(其中:议案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特别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第10项议案;

议案1: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3,134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反对票1,913,1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议案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3,634股、弃权票3,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反对票1,913,6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弃权票3,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议案3: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3,134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反对票1,913,1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议案4: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485,707股、反对票1,632,600股、弃权票17,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9,6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反对票1,63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0%;弃权票17,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议案5:审议关于《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0,134股、弃权票6,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反对票1,910,1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弃权票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议案6:审议关于《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337,890股、反对票1,791,317股、弃权票6,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81,82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反对票1,791,31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弃权票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议案7:审议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1,825股、反对票1,794,317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议案未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81,82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反对票1,791,31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议案8:审议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366,890股、反对票1,762,317股、弃权票6,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10,82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8%;反对票1,762,31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0%;弃权票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议案9:审议关于《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0,134股、弃权票6,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反对票1,910,1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弃权票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议案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4,162,865股、反对票969,342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06,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2%;反对票969,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议案11:审议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4,712,473股、反对票419,734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56,4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反对票419,7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孔俊杰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程 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