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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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公告

2017-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05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以及分别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3个仲裁案件相关法律文件。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案件涉及当事人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向上述案件涉及当事人练卫飞初步调查,练卫飞回复称:

(一)关于全新好涉及与谢楚安、吴海萌的4起案件说明

2014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谢楚安、吴海萌借取4笔款项,其中向谢楚安借款1笔,本金为9998万元;向吴海萌借款3笔,本金分别为0.49亿元、0.51亿元、0.55亿元,合计本金1.55亿元。上述4笔借款事项均未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收到上述4笔借款后,已分别向吴海萌还款82,512,500元、向谢楚安还款104,500,000元,后因本人与债权人核对往来款,未能及时履行向谢楚安、吴海萌支付本息义务,导致谢楚安、吴海萌分别提起上述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二)关于本人对公司涉及上述4个案件的相关承诺

对于公司涉及上述4起诉讼和仲裁案件,练卫飞本人特向公司承诺如下:

1、就上述债务本金,大部分均已偿还。属于对方夸大金额,恶意诉讼和仲裁。

2、练卫飞本人将积极应对上述案件,争取尽快与当事人达成和解。若因上述案件导致公司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则全部由练卫飞本人无条件承担。

3、练卫飞本人承诺签订本承诺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提供练卫飞本人(或第三人)名下足额财产向公司提供担保,以便解决案件之担保措施。若练卫飞本人未能尽快解决上述诉讼,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处置练卫飞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练卫飞本人无条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措施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及担保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事实上,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及担保均未经公司任何内部审批程序,更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此毫不知情,同时公司对于上述案件涉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公司认为上述对公司的诉讼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

2、公司将对上述案件进一步进行核查并视核查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公司也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认为原告及仲裁申请人夸大诉讼金额涉嫌恶意诉讼,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若经上市公司进一步核查对方存在其它触犯刑事法律行为,上市公司将依法举报。

三、案件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相关文件内容

原告:吴海萌

被告一(借款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

被告三(担保方):练卫飞

被告四(担保方):夏琴

原告诉讼理由:2014年5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65日(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为每月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结息和付息。违约责任:如被告一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应自违约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所欠本金0.3%/天承当违约金直至债务结清之日。被告一应承当原告为实现本合同债权所涉全部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3%计算)等费用。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未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万元;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076.931507万元(月息2%,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39.31万元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对此法院做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夏琴名下价值82,160,000元的财产。

根据《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查封公司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0367号、0183986号、0184072号、0164494号、0183985号、0184060号、0208047号的房产。轮候冻结广州博融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股。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5号两起仲裁案件主要内容

SHEN DX20170235号仲裁案件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出借方):吴海萌

被申请人一(借款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担保方):练卫飞

被申请人四(担保方):夏琴

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SHEN DX20170235号仲裁案件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吴海萌称:其于2014年5月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100万元,同时约定相应借款利率、期限和本息逾期归还违约金等。同日申请人与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练卫飞(被申请人三)、夏琴(被申请人四)签订《担保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金钱出借义务,但第一被申请人并没有按期履行借款本息归还义务并拖欠至今。

为此,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其如下申请:

1、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万元。

2、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3496.964384万元(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一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

3、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7.908932万元。

上述1—3项共计人民币8854.873315万元。

4、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被申请人一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出借方):吴海萌

被申请人一(借款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担保方):练卫飞

被申请人四(担保方):夏琴

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吴海萌称:其于2014年5月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同时约定相应借款利率、期限和本息逾期归还违约金等。同日申请人与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练卫飞(被申请人三)、夏琴(被申请人四)签订《担保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金钱出借义务,但第一被申请人并没有按期履行借款本息归还义务并拖欠至今。

为此,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其如下申请:

1、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

2、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3938.30137万元(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一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

3、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83.149041万元。

上述1—3项共计人民币9721.450411万元。

4、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被申请人一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三)深圳仲裁委员会相关文件内容

申请人(出借方):谢楚安

第一被申请人(借款方):练卫飞

第二被申请人(担保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担保方):夏琴

申请人谢楚安称:其与四位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夏琴)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借给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四笔借款,合计本金人民币1亿元,同时约定相应借款利率、期限和本息逾期归还违约金等,还约定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金钱出借义务,但第一被申请人并没有按期履行借款本息归还义务并拖欠至今。

为此,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深圳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如下申请:

1、裁决四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

2、裁决四被申请人偿还未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14.4万元。

3、裁决四被申请人支付未付的自应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23日止欠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9983.65万元)。

4、裁决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追讨上述费用支付的律师费(因利息和违约金部分属于风险代理,律师费暂计至2016年10月23日止为人民币2583.61万元)。

5、裁决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追讨上述费用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2万元。

6、裁决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 仲裁费用和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未收到司法机关送达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目前处于举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因此目前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是否会影响公司已往已披露定期报告尚在论证当中,若司法机关最终确认公司需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则会给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督促练卫飞本人(或第三人)向公司提供足额财产做为担保,以便解决案件之担保措施。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05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资产”)送达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通知》,泓钧资产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鉴于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需进一步论证,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信息公开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于2017年1月16日开市起连续停牌(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1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公告》、《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后经有关各方论证,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6日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2017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7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每五个工作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目前,在有关各方的积极推动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正常进展中,公司正同步与外部投资者商谈设立并购基金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方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