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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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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4月7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

2、本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其实施距离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75,696,7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先按每10股派6.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派前公司总股本为775,696,740股,分派后总股本增至1,008,405,762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4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转增股份于2017年4月28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公司本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或代管:股权激励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4月20日至登记日:2017年4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7年4月28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八、本次实施转增股后,按新股本1,008,405,762股摊薄计算,2016年度公司每股净收益为0.65元/股。

九、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柏叶中路229号 咨询联系人:李晓明、章佳佳

咨询电话:0576-85225086 传真电话:0576-85305080

十、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实施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