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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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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3版)

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新增条款

(一)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原第六条后增加: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交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关联自然人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关联人名单的定期维护,每年度与相关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名单的更新确认。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出现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经确认的更新后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发送给公司有关部门及附属公司备用,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出如上修改后,相应条款依次顺延。

(二)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后,增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备一章,作为第二章,共四项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的附属公司在交易发生前,应当对交易对方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对照公司关联人名单核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并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进行预识别。进行预识别后如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应当及时将预识别结果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交易对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手续。

第十二条 协议签署及盖章前,公司及公司的附属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公司法律审计部(或附属公司负责协议、合同审核职责的部门)汇报预识别情况及结果,未经预识别的相关协议不得签署、盖章。预识别结果为非关联交易,但法律审计部或具有审核职责的部门有疑问的,应将交易方的有关资料及协议转交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并每季度报送公司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的各附属公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预识别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及公司的附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关联人和关联交易预识别工作,并由其负责报送、汇报相关预识别情况和结果。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出如上修改后,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此议案尚需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59 证券简称:江苏有线 公告编号:临2017-010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戴咏寒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戴咏寒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戴咏寒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戴咏寒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4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2016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江苏有线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现就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江苏有线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有线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