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4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7-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4月27日起,调整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首次申购、单次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

一、调整方案

调整后,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其他事项

1、本次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将在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调整。

2、本公告仅对调整本基金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额有限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数额限制不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进行相关咨询。

5、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现发布关于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25日生效。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担保人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本基金将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终止并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061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4月25日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7年5月2日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不满足《指导意见》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要求,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自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安排

(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2017年5月2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适用保本条款。2017年5月2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基于本基金将进入基金合同终止和清算程序,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二)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原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四)赎回的处理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免收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保本周期到期日和基金清算期间的费用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正常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自2017年5月3日(含当日)起,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银行汇划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特别提示: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仅2017年5月2日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2017年5月3日(含)开始不再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鉴于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转换转入业务。

2、未于2017年5月2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基金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

3、清算期间,基金清算成本、资产变现等可能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此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基金份额赎回与转换转出的操作,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及时赎回或操作不当导致赎回不成功而产生的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清算期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蚂蚁基金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4月25日

一、增加销售机构

根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基金”)签署的销售协议,该机构将自2017年4月27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的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3025;以下简称“本基金”)。

从2017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蚂蚁基金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蚂蚁基金网站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自2017年4月27日起,投资者通过蚂蚁基金申购本基金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申购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折扣费率以蚂蚁基金网站公示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蚂蚁基金的相关公告。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原费率指各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程序以蚂蚁基金的相关规定为准。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蚂蚁基金网站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基金在蚂蚁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2、投资者在蚂蚁基金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蚂蚁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定。

3、上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蚂蚁基金所有。

4、上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结束日期以蚂蚁基金公告为准。

5、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6、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网址:www.ncfund.com.cn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4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注: 1个月以30日计,1年以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后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5.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17年4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