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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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6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2017年4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15:00-2017年4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7 年4月19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东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229,177,30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6.55%。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2,098,414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33%。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8人,代表股份数228,646,94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6.46%;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530,36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8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阚赢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027,93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反对票为149,3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949,0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49,3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027,93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反对票为149,3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949,0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49,3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177,3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098,4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归属于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645,170,339.20元,公司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49,046,614.18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44,382,724.84元。鉴于公司盈利状况较好,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并能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27,042,6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62,704,264.70元,此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016年度公司资本公积余额1,567,675,819.79元,公司拟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27,042,647股为基数,以每股1元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实施后总股本为815,155,441.10股,增加188,112,794.10股,同时减少资本公积188,112,794.10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177,3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098,4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027,93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反对票为149,3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949,0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49,3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2016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027,93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反对票为149,3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949,0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49,3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公司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1,778,41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098,4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027,93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反对票为149,3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949,0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49,3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孙公司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9,177,3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098,4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徐友龙先生、陈忠逸先生和施平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6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