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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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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6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在联化科技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萍女士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彭寅生、George Lane Poe、何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彭寅生、董事George Lane Poe、高级副总裁Andreas Paul Franz Winterfeldt及其他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6名调整为361名,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800万股调整为2,579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二、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彭寅生、George Lane Poe、何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6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79万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在联化科技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小会先生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彭寅生、董事George Lane Poe、高级副总裁Andreas Paul Franz Winterfeldt及其他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376名调整为361名,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800万股调整为2,579万股。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2017年4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9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8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7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7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7年3月3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及各子公司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5日。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4、 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 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彭寅生、董事George Lane Poe、高级副总裁Andreas Paul Franz Winterfeldt及其他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6名调整为36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00万股调整为2,579万股。

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

注4:合计数与各子项相加结果的不一致是由于计算尾差造成的。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成本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彭寅生、董事George Lane Poe、高级副总裁Andreas Paul Franz Winterfeldt及其他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的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具有法定理由且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9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6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计划”) 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联化科技A股普通股。

2、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2,579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00,112,056股的2.87%。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4、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总人数为361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5、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的48个月与实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完毕或回购注销完毕之较早者。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后,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40%、30%、30%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6、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在2017-2019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锁的必要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本计划计算业绩指标所用的工业业务收入为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分行业之工业业务收入为计算依据。

(二)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6、 2017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7、 2017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 2017年3月3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及各子公司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5日。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9、 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0、 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为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区间日。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6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彭寅生、董事George Lane Poe、高级副总裁Andreas Paul Franz Winterfeldt及其他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6名调整为361名,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800万股调整为2,579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7年4月调整后)》。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4月25日

4、授予价格:每股7.98元。

5、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361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7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7%。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情况如下:

注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注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

注4:本计划激励对象中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名,分别为何春 、樊小彬、陈飞彪、张贤桂、许明辉,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注5:合计数与各子项相加结果的不一致是由于计算尾差造成的。

6、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7、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和数量不存在影响和需要调整的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根据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的《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支付股份的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7)第2047号),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总成本为10,259.26万元,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在各年度进行分摊的成本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亦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6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核实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2017年4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9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具有法定理由且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合法、有效。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