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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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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1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2017-016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在中环国际酒店(上海市富平路800号)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并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经第六届董事会全体董事提议,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喻月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喻月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金国良先生、周忠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以上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任期三年。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王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梁中秋先生、孙晏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戴正坤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相关简历附后)。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王璐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级),任期三年(相关简历附后)。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陈慧媛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相关简历附后)。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施婉娣女士为公司内审部经理,任期三年(相关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王斌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六百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卖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斌先生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王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614,578股,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梁中秋先生,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原上海六百实业有限公司商场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六百分公司总经理。

梁中秋先生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梁中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孙晏旻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原上海六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部主任,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商品经营课课长,上海汇联商厦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汇联商厦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晏旻先生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孙晏旻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戴正坤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上海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硕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汇联商厦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汇金百货虹桥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卖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金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戴正坤先生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戴正坤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873,393股,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王璐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原上海六百实业有限公司收银课课长、办公室秘书课课长、办公室副主任,本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王璐女士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王璐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574,578股,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陈慧媛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曾任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总经办课员,本公司法务审计课课员。现任本公司法务审计课副课长。2016年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陈慧媛女士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陈慧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内审部经理简历

施婉娣女士,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原上海六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第六百货商店)食品部见习主任、财务部会计、会计课副课长,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六百分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本公司内审部经理、职工监事。

施婉娣女士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施婉娣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61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2017-017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在中环国际酒店(上海市富平路800号)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并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经第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提议,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郁嘉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郁嘉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相关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监事会主席简历

郁嘉亮先生,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原上海六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第六百货商店)针织部主任、襄理、副总经理,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六百分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郁嘉亮先生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郁嘉亮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149,156股,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