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公告编号:2017-020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11)。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13: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15:00至2017年4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兰茂路789号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樊献俄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5,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8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4,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9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议案1.00 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0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0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0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龙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