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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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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竺晓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新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余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减少99%,主要原因:上年同期转让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产生投资收益83,201.06万元(税前)。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上年同期减少12,590.71万元,主要原因:公司预计稀土原材料价格存在上涨趋势,本期增加了稀土原材料储备。

(3)本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2,966.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05%;本期主营业务实现净利润6,544.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3.58%。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2017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0%。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年同期转让所持有的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现投资收益超过63,000万元(税后)。

公司名称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竺晓东

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17-017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鄞州区扬帆路1号公司展示中心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需审议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傅健杰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毛应才先生、副总经理杨庆忠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陈新生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袁松义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农律师、肖玥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0366 公司简称:宁波韵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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