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4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注: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总股本变更为4,215,541,972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 上表中2017年一季度、2016年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指标的分母按4,215,541,972股计算。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4,215,541,972股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且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管理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于2014年6月20日认购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截至债券兑付日2016年6月20日,发行人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发行人尚欠集合计划应付未付债券本息52,513,698.63元。2016年6月29日,公司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共计52,513,698.63元;2.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集合计划在债券到期日无法收回债券本息承担赔偿责任;4.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开庭时间拟定于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19日,公司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本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016年10月24日暂不开庭。2017年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1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管辖权异议,2017年2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上诉,请求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目前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及企业合并事项。

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①获得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

单位:元

②利息收入

单位:元

③利息支出

单位:元

(2)报告期内,公司无因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事项

①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担保事项。

5.重大合同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事项。

6.公司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1)2016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配股相关议案,同意以配股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50亿元。2016年12月14日,公司配股申请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目前尚未获得相关批文。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12月15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申请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2)2016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在中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同意对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做出一般性授权。2017年3月24日,公司完成 2017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的发行工作,最终发行规模为27.90亿元。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2017年3月29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7.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注:上述重要事项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及检索路径为http://www.cninfo.com.cn

8.子公司重大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于2014年3月12日认购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联物流)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截止债券兑付日2016年3月12日,发行人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经协商延期至6月30日仍无法偿付债券本息。2016年7月1日,期货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①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共计2,196.64万元;②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责任;③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7月13日,期货公司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8月22日—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代理律师与期货公司员工赴中联物流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办理财产保全手续,并对本案涉及的被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封。在此期间,期货公司接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书记员通知,被告中联物流对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已对异议裁定驳回。

2017年1月5日,本案在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中联物流对证据与事实无异议,但对期货公司提供的“关于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债券本息偿还及抵押担保协议”、“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两份证据原件材料向法院提出公章鉴定申请。由于中联物流未缴纳公章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已于2017年3月20日将材料退还法院,目前正在下一次开庭公告阶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目前,未对期货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的由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发行的“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1期”私募债1,000万元、800万元已于2016年10月20日到期。债务人百花医药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债券本息,构成违约。该债券担保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鑫公司)未履行代偿义务。

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追偿债务,2016年11月8日经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期货公司、北部湾股交所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委托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交所)向南宁市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百花医药依法偿还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鼎盛鑫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北部湾产交所向本案管辖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后,法院已于2017年2月立案。2017年2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目前已查封百花医药、鼎盛鑫公司多处固定资产及银行账户。2017年4月6日,北部湾产交所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开庭时间拟定于2017年5月24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目前,未对期货公司、北部湾股交所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主营业务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无法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变动情况进行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月度主要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五、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元

六、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7-32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