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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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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编号:临2017-032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24号《关于核准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由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16,351,118股新股募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实际已经向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8,548,89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85元/股,共募集资金5,999,999,985.75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90,000,000.00元后,公司实际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5,909,999,985.75元,截至2017年3月22日,上述资金已到账;其中,计入股本378,548,895元,扣除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后,计入资本公积。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德师报(验)字(17)第00171号验资报告。

2017年4月18日,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重组相关税费等。其中,公司拟以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宝桥”)为主体实施重载高锰钢辙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城轨交通产业园升级建设项目、中铁新型高速重载道岔研发中心项目;拟以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装备”)为主体实施超大直径系列盾构/TBM研发项目、高端装备再制造中心项目与TBM私有云研发项目;拟以子公司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重工”)为主体实施铁路建设施工装备及特种起重运输机械制造基地项目。

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委托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中铁宝桥、中铁装备与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铁重工提供不超过126,000.00万元、127,000.00万元和30,0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披露的《中铁工业关于委托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铁宝桥、中铁装备、中铁重工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于2017年4月27日分别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东四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铁宝桥、中铁装备及中铁重工(作为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丁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须在作出上述存放后五(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由乙方按月(每月第七(7)个工作日前)向丁方报送。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转入专户或续存后五(5)个工作日内)。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3.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各自非连带地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和乙方的监督权。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丁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 甲方和乙方现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单次或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初始存入该专户金额数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且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应按月(每月第五(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8.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丁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7.1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丁方根据本第4.3条更换其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则丁方对被更换的项目主办人的所有相关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第4.2条做出的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丁方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若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提供银行对账单,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丁方查询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和乙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丁方同意的、乙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10. 若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