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翟金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再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再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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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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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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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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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损益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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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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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9月至12月,本公司股票投资者张某等8人以其投资损失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约计250万元。针对该等诉讼,公司于2015年末计提赔偿金和诉讼费金额共计75万元,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和8月对该等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该等原告败诉,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公司本期对计提的75万元赔偿金和诉讼费予以转回,产生营业外收入750,000.00元。
2016年3月,本公司股票投资者李某以其投资损失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625.46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对该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李某败诉,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3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败诉。根据其诉讼材料并参考一审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公司预计再审很可能维持原判,公司无需赔偿其投资损失。
2016年12月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若干本公司股票投资者以其投资损失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约计1,195.88万元。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上述诉讼尚未判决,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估计因该等诉讼很可能承担的赔偿和诉讼费金额共计1,160.11万元,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并列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金水
日期 2017年4月29日
公司代码:600193 公司简称:创兴资源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