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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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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
和现金分红情况说明会预告公告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1版)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7-05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

和现金分红情况说明会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2日15:30-17: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平台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17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审阅。

为便于投资者深入了解情况,公司定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网上业绩和现金分红情况说明会,就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战略、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与广大投资者沟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15:30-17:00

2、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林俊波女士

副总裁、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在2017年5月12日15:30-17:00前通过本公告后附的电话、传真方式联系本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于2017年5月12日15:30-17:00通过登录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公司业绩和现金分红网络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 话:0571-87395051

传 真:0571-87395052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5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公司现将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房地产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17年1-3月,公司新增土地储备占地面积25.9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59万平方米,去年同期无新增土地储备;新开工面积12.7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48%;无新竣工面积;合同销售面积22.7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9.73%;合同销售收入31.10亿元,同比减少20.34%;结算面积6.6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6.60%;结算收入6.79亿元,同比下降3.41%。

二、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出租房地产楼面面积为5.91万平方米;2017年1-3月,公司取得租金总收入443万元。

以上数据为阶段统计数据,未经审计,可能与定期报告数据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58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新湖债

债券代码:136380 债券简称:16新湖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3.3.1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现就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第一季度新增借款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2016年度,公司借款余额为587.71亿元,较2015年末借款余额450.50亿元增加137.21亿元,占201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54.01亿元的54.02%。

2017年1-3月,公司借款余额为649.84亿元,较2016年末借款余额587.71亿元增加62.13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98.98亿元的20.78%。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

(一)银行借款:2016年度,公司通过银行新增借款113.14亿元, 占201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4.54%;2017年1-3月,公司通过银行新增借款8.71亿元, 占2016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91%。

(二)公司债券、境外美元债:2016年度,通过发行债券新增借款24.19亿元,占2015年末净资产的9.52%;2017年1-3月,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新增借款46.90亿元, 占2016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67%。

(三)其他借款:2016年度,通过其它金融机构借款减少0.13亿元;2017年1-3月,公司通过其它金融机构新增借款6.51亿元, 占2016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17%。

三、本年度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本年度新增借款主要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对公司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湖中宝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65号文核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11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1,538,461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湖中宝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6年12月31日止。

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楼北大厅

法定代表人:吴坚

保荐代表人:胡晓莉、王文毅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huZhongbao Co., Ltd.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成立日期:1993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8,599,343,536.00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

经营范围:煤炭(无储存)的销售。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股票代码:600208

实际控制人:黄伟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事务代表:高莉

联系电话:0571-87395003

传真:0571-87395052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新湖中宝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5年12月21日,公司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6年1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月4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456名激励对象授予40,190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核查报告。

2、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召开2016年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2月3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10至2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5.20元。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2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不少于38,461.54万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约4.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公告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

3、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日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附属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并由公司提供跨境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新湖(BVI)控股有限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美元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017年1月,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借用外债规模登记证明》(发改办外资备[2017]18号)。

2017年3月1日,新湖(BVI)控股有限公司完成在境外发行总额7亿美元的债券。债券由本公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跨境担保,票面年利率为6%,发行价格为债券票面值的99.595%,实际利率为6.15%,期限为3年。本次债券发行依据美国证券法S规则向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2日,债券简称为XINHU BVI N2003,债券代码为5382。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新湖中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新湖中宝的持续督导期间,新湖中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湖中宝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湖中宝于2015年11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1,538,461股,每股发行价为5.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7.2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79,999,997.20元,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00,0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76,699,997.20元。。该次发行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56号),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11月16日存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3,263.6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及累计收到的现金管理收益),现金管理余额为180,000万元。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90,551.12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66.02万元;2016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00,834.67万元,2016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875.99万元。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80,000.00万元,累计收到的现金管理收益为4,737.42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91,385.79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979.43万元。

新湖中宝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新湖中宝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作为新湖中宝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新湖中宝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代表人:

胡晓莉 王文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吴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7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湖中宝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65号文核准,新湖中宝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1,538,46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20元,共计募集资金4,999,999,997.2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79,999,997.20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0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76,699,997.2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56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新湖中宝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西南证券与新湖中宝于2015年10月签署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协议书》,西南证券在新湖中宝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为了对新湖中宝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管,针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西南证券、新湖中宝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1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西南证券在2015年度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经营状况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新湖中宝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审阅了新湖中宝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信息,其披露内容与新湖中宝实际情况一致。

西南证券现将对新湖中宝的持续督导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新湖中宝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对新湖中宝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湖中宝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胡晓莉 王文毅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