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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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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监事会对11名监事中10名监事2016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马元驹监事为基本称职。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上述第一、三、四、五、十、十一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公告编号:2017-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24日9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24日

至2017年5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3-12、15、16项议案已经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和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2、13、14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3月28日、2017年4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hxb.com.cn)的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后续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5、1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9-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首钢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情况,上述议案不需由优先股股东审议,因此优先股股东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7年5月18-19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

联系人:姜先生010-85238565、王女士010-85238569、任女士010-85238921

传真:010-85239605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赞成”、“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16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法规、规则的要求,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42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2号)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公司”)于2016年3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公司本次发行2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7,910,000元。截止2016年3月29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0257000000666624)已经收到上述款项。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167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制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公司已于2016年4月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单支行签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0257000000666624。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共计人民币19,977,910,000元。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存在超募资金。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6年度,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17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资本公积转增后对章程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会议同时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意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18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本行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自2017年4月24日起,本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民吉先生。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