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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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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喻中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德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公司对上年初至上年同期报告期末财务数据调整系上年度公司新增同一控制下合并单位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追溯合并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说明:

(1)预付账款期末余额27,092.85万元,较期初减少50,804.98万元,下降65.22%,主要系公司转让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60%股权,对其不再拥有控制权,从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2,970.20万元,较期初增加77,624.36万元,增长171.18%,主要系公司转让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60%股权,对其不再拥有控制权,从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对应收其往来借款不再抵消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4,890.84万元,较期初增加1,919.94万元,增长64.62%,系公司及下属公司预交增值税及增值税留抵税额较期初增加所致;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87,608.13万元,较期初增加28,753.20万元,增长48.85%,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对湖北交投孝感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湖北武穴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所致;

(5)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98,519.48万元,较期初增加31,264.82万元,增长46.49%,主要系公司转让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60%股权,对其不再拥有控制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剩余股权按其在失去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致;

(6)商誉期末余额1,770.52万元,较期初增加1,516.28万元,增长596.40%,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控股收购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73.75%股权所致;

(7)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0,较期初减少564.49万元,下降100%,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所致;

(8)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190.57万元,较期初减少461.63万元,下降70.78%,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发放上年度末计提的绩效奖金所致;

(9)应付利息期末余额999.01万元,较期初增加686.47万元,增长219.64%,系公司投资的嘉兴资卓股权投资基金按投资协议约定计提应付各合伙人的固定收益所致;

(10)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77,053.56万元,较期初减少37,259.98万元,下降32.59%,主要系公司偿还控股股东湖北联投集团到期借款本金所致;

(11)税金及附加1,107.1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818.57万元,下降62.16%,主要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执行营改增政策后营业税减少所致;

(12)财务费用7,596.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979.04万元,增长35.23%,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鄂州东湖高新及公司投资的嘉兴资卓股权投资基金费用化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13)资产减值损失-2,182.6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075.89万元,主要系公司及下属公司收回外部单位往来款所致;

(14)投资收益67,516.2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7,316.20万元,增长33649.69%,主要系公司转让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60%股权,对其不再拥有控制权,确认相关投资收益所致;

(15)所得税费用2,157.2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16.59万元,增长31.49%,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930.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337.67万元,主要系: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71,188.22万元;②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58,922.44万元;③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2,399.46万元。

(1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814.3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4,066.60万元,主要系:①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0,347.21万元;②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4,364.00万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转让园博园置业60%股权

2016年7月6日,公司完成对园博园置业100%股权的收购,园博园置业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2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园博园置业不超过60%的股权。

2016年11月,公司拟转让所持有园博园置业60%股权事项的资产评估结果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完成备案。

2016年12月20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公司将所持有的园博园置业60%股权,以人民币43,531万元转让给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2月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21,765.50万元。

2017年1月,园博园置业完成了6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变更后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持有园博园置业60%股权,公司持有园博园置业40%股权。园博园置业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在股权转让完成当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预计母公司口径确认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约4亿元,对持有剩余股权将转为权益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预计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确认投资收益约6.7亿元。

上述详见2016年7月9日、9月10日、9月27日、11月15日、12月21日、2017年1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2016年5月27日、6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议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分别用于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工程脱硫系统BOT项目以及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2016年6月13日,公司收到联投集团转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6】83号)。

2016年8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6年9月,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19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2016年9月23日、10月1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承诺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规模进行调减:调整前(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7亿元)。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反馈意见,公司会同光大证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各项进行了认真研究、落实,分别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说明、解释和核查,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2017年1月11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上述详见2016年5月28日、6月14日、7月1日、9月24日、10月11日、2017年1月1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2017年1-6月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2017年1月完成转让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60%股权,对其不再拥有控制权,确认相关投资收益所致。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20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9、临2017-003)。

公司名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喻中权

日期 2017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7-03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7年4月18、27日分别以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7年4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喻中权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截至目前,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将至,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新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除延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新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除延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议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议案》

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出具的《关于提议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鉴于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联投集团作为持有公司21.45%股份的股东,特提议在2017年5月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提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提案》提请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编号:临2017-033)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有序推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会议审议的两项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联投集团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相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7年4月18、27日分别以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7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截至目前,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将至,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新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除延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编号:临2017-033)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7-03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9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1.45%股份的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2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方案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鉴于上述有效期将至,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方案有效期,并相应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新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除延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提案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4月1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5月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9日

至2017年5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16年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4、6、7、8、9、10、11、12、13、14、15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6、17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3、5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6、17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7年4月18日、4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2、 特别决议议案:第8、16、17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8、9、10、11、16、17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6、17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7-03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一季度

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经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及《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一季度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2017年一季度(建筑)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1、新签项目的数量、合计金额及同比增长情况

2017年一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新签项目5个,合计金额 1,918,461,469.49元,同比增加4.89%。

2、本年累计签订项目的数量及合计金额

2017年一季度,湖北路桥累计签订项目5个,合计金额1,918,461,469.49元。

3、本年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二、2017年一季度(环保)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报告期内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新增及执行情况

注:①BOOM(Build-Operate-Own-Maintain)模式,招标方以运营期内的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人以获得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包括烟气治理资产组的投资、设计、采购、建设、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竣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烟气治理等环保任务,并获得烟气治理服务收入;②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模式,招标方以特许期限内的烟气治理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人以获得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包括烟气治理资产组的投资、设计、采购、建设、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竣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烟气治理等环保任务,并获得烟气治理服务收入,特许经营到期后需无偿移交烟气治理设施;③O&M(Operation & Maintenance)模式,招标方以特许期限内的烟气治理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人以获得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包括烟气治理资产组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烟气治理等环保任务,并获得烟气治理服务收入,特许经营到期后无偿移交烟气治理设施。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17年4月27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东湖高新”)与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梧桐湖新区”)签署了《财政县域经济资金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鄂州东湖高新向梧桐湖新区申请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鄂州东湖高新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1,320万元(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1,637.71万元(含本次担保),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7,600.00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

⑤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2、本次借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7年4月27日,公司、鄂州东湖高新与梧桐湖新区签署了《财政县域经济资金借款合同书》,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鄂州东湖高新向梧桐湖新区申请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合同担保项下,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5亿元,在2016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公告编号:临2016-042)。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6年4月27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4月2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注册地址:鄂州市凤凰大道梧桐湖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东凌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负责科技园区开发及运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高科技产业项目投资及管理;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咨询服务等。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75,555.29万元,负债合计56,257.51万元,所有者权益19,297.78万元。

2、机构名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类型:其他机构

营业场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负责人:刘章华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本笔借款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借款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

2、本笔借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借款融资将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45亿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6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71,637.71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91.47%;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7,600.00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2.01%,系公司为前全资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提供的担保。该笔担保发生时,园博园公司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全资子公司,公司现已转让园博园公司60%股权,且就该笔担保进行了后续安排,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临2016-091)。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财政县域经济资金借款合同书;

4、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7-03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联合体

中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收到关联方湖北联投蕲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蕲春公司”或“招标方”)的《中标通知书》,湖北路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中标李时珍文化旅游区一期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投融资项目。

由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路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蕲春公司为联投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湖北路桥与蕲春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湖北路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关联方蕲春公司公开招标行为符合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要求。该事项已在公司内部完成豁免的登记及审批流程。项目中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建设范围:

1、新农村建设及改造;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内分支道路、游客接待中心、游船码头等旅游服务设施);

3、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李时珍文化小镇、华中影视基地、李时珍国际健康论坛、私人中医诊疗会所、中医药养生园、本草养生馆、时珍中医学院(医养中心)等文化体验项目);

4、李时珍乡村养生俱乐部、自驾车营地、欢乐水世界等体育休闲项目;

5、湿地公园体验区、生态鱼庄、现代农业生态观光园、桃花园、蝴蝶花园等生态休闲项目。

二、建设规模:匡算建设总投资人民币15亿元。

三、工期:60个月。

四、工程地点:湖北省蕲春县。

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联合体成员相关权利义务如下:

1、湖北路桥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湖北路桥(牵头人)承担施工专业工程;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成员)承担设计专业工程;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员)承担设计专业工程。

目前,联合体与蕲春公司尚未正式签署相关协议,开工日期存在不确定性,且该项目工期较长,实施过程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司代码:600133 公司简称:东湖高新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