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国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迟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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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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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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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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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股东权益变动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于2017年1月17日下午收市后收到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磐”)通知,上海永磐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37,495,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上海永磐确认不存在一致行动人持有我公司股份的情形。上述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详情见2017年1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1月18日的2017-L1号公告。
2、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尚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尚东公司”)与上海锦江国际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锦江中心”)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锦江中心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了立案。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新尚东公司转来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之《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开庭审理,新尚东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提起反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新尚东公司于2017年2月3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1民初13555号)],本案一审审理终结。
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诉讼的涉案金额约为6590.0914万元。结合该项目前期改造投入及运营亏损等相关事宜,合计影响2016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67,678,735.60元,公司会计报表已计提预计负债,未超过本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披露的2016年度业绩预告中就该事项公司的预计亏损金额。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2月10日的2017-L3号公告。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我司正在积极与锦江中心沟通,双方就一审判决的履行已达成初步意向,正在各自进行公司内部评估。
3、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
公司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或“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全资子公司北京瑞腾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北京瑞腾”)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6亿元,交易完成后大业信托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鉴于北京瑞腾存在资产抵押情况,本次交易已按约定同时告知债权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3月4日的2017-L8、L9号公告和2017年3月21日的2017-L14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首期款人民币1.4亿元。 正在进行二期款项支付前期准备工作。
4、合作投资事项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本公司的4家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北京荣合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合”)、上海晟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域”)、天津瑞升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升”),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北京永盛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智达”),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聚信阳光(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阳光”)于2014年2月7日签署合作协议,以聚信阳光作为普通合伙人,中信信托、天津瑞升、永盛智达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北京荣合的100%股权,从而间接全资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幢号1房屋商业项目(“银河宾馆主楼项目”)。本次合作成立后,北京荣合及下属公司仍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合作中有限合伙成立时,中信信托通过发行信托募集资金认购A类有限合伙人份额和B类有限合伙人份额,其中A类为债务性资金。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4年2月8日、2月12日、3月1日的2014-L12、2014-L15、2014-L20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期A类产品暂时终止,公司已偿还人民币1.6亿元。
5、出售子公司股权
2017年3月8日,公司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阳光”)与北京万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兴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瑞丰阳光所持天津建设新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新汇”)1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52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建设新汇股权,万众兴业持有建设新汇10%股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经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工商变更正在进行中。
6、解除《资产管理协议》及《资产管理框架协议》
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分别与天津光明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新丽”)、天津友谊新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新资”)、天津津汇远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汇远景”)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及《资产管理框架协议》,2017年4月24日,公司收到光明新丽、友谊新资、津汇远景三家公司的《终止协议通知》,三家公司通知提前解除《资产管理协议》及其全部附件、补充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终止时,《资产管理框架协议》一并终止。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4月26日的2017-L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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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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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17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