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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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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号:定2017-03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邱士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铸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6年8月5日,本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2016年8月19日,相关重大事项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股票继续停牌;2016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经审议,本公司拟向天瑞纺织转让其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的股权,同时拟向天首财富出售其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等债权;2017年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2017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相关公告见《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6-44]、《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5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证券复牌的提示性公告》[2017-03]、《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提示性公告》[2017-05]等。

2、2017年3月9日,本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2017年3月16日,相关重大事项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股票继续停牌;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及相关议案,本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及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3.42亿元的债权。本次交易尚需取得:(1)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2)天池钼业的股东六通矿业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同日,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该信息详见披露在2017年4月18日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27]、《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28]、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一般风险提示暨股票暂不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29]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等相关材料。至本报告披露日。2017年4月相关公告见《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1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7-18]。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及第三人马雅、赵伟与王纪钊因合慧伟业股权归属引起的诉讼事项。2015年5月29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慧伟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纪钊办理赵伟、马雅持有的合慧伟业各50%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纪钊名下。2015年6月5日合慧伟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827号),裁定:(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11月23日,王纪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王纪钊撤回对被告合慧伟业、第三人赵伟、马雅的起诉。至此,王纪钊诉合慧伟业及第三人赵伟、马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以原告王纪钊撤诉结案。该信息详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7-13]。

4、2017年1月19日,王纪钊起诉赵伟、马雅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于2017年3月2日立案,要求赵伟、马雅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依法确认赵伟、马雅2013年9月4日将其各自持有的1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股权质押给至诚达信的股权质押,在2014年9月5日已经到期,并且因没有做质押登记而无效;依法确认邱士杰于2015年8月10日所作增资无效。依据2017年1月19日《人民法院报公告》,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信息详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12]、《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7-13]。

5、2017年1月19日,本公司完成章程备案及工商变更相关手续,公司将住所地变更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楼正翔国际广场B6号楼”。相关信息详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临2017-11]。

6、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与河北久泰因股权归属引起的诉讼事项,201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6]最高法民终797号),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纠纷为债权债务纠纷,河北久泰不再主张股权权利并同意合慧伟业将3.5亿元款项在调解书生效后四年内向河北久泰指定方进行支付。该信息详见披露在2017年4月11日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7-23]。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