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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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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廖廷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克难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年初增长95%,主要是部分销售通过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帐款比年初增长212%,主要是公司部分货款未收回所致。

3、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年初增长415%,主要是本期未付利息所致。

(二)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1、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96%,主要是合同到期,结算供货款所致。

2、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34%,主要是公司报告期取得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4月29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46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7日以书面送达和传真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各位董事在认真审阅会议提交的书面议案后,以传真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47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第六届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六届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7日以书面送达和传真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涂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各位监事在认真审阅会议提交的书面议案后,以传真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2017年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48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8日下午15:30

2、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刘勇

6、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下午15:00至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东320,32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18,1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2,221,800股,占公司股份的0.379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5,8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 98.28 %;反对 38,300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72%;弃权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林厚涌和江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15:3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刘勇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为320,32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76%。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为318,1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为2,22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4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由于议案与关联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获得通过:

《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7年4月28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向朝阳

经办律师:

林厚涌

江 丹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泸天化 公告编号:2017-045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