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3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9,996,338.61元,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公司6,370,029.40元,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4月2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金顶公司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6-031、07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上诉人:金顶公司
被上诉人:第三水泥厂
2017年4月24日,烟台中院作出(2017)鲁06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774元,由上诉人金顶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日
备查文件
(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