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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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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17-009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6号)核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62,7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2,341,087.1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0,358,912.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18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于2017年5月2日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号为018801160013006,截至2017年4月1日,专户余额为34,36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万吨超高纯湿法电子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及其配套试剂项目(二期3.5万吨产能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发行费用及产生的活期利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8801160013006,截至2017年4月1日,专户余额为34,36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万吨超高纯湿法电子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及其配套试剂项目(二期3.5万吨产能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发行费用及产生的活期利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协议所称募集资金监管仅限于上述专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不在监管范围内。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文婷、张东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4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