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份经营简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7-05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份经营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披露信息所有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月度及季度经营数据与定期报告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时经营状况作参考。
一、公司2017年4月份经营情况
4月份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金额约91.10亿元,销售面积约64.79万平方米,(包含合营项目合同销售金额27.59亿元及销售面积11.43万平方米)。
1-4月累计合同销售金额约322.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2.17%,累计销售面积约227.41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34.46%,(包含合营项目1-4月累计合同销售金额107.09亿元及累计销售面积49.15万平方米)。
二、公司近期新增土地情况
1、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组团A分区A062-1/03号地块,该地块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组团,出让面积为45,57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出让年限为商服40年、住宅50年,容积率≤3.42。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84,400万元。
2、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广东省佛山市编号为TD2017(SS)WG0006号地块,该地块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一路东侧,出让面积为47,25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出让年限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容积率>1.0且≤3.5。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103,790万元。
3、公司通过合作方式取得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J-15,F-21、22、23号地块。该地块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片区内,东南临近湖八路(规划路)及梅溪湖路西延线(规划路),西北临近湖九路(规划路),东北临泛舟路,中间有环湖路(规划路)、五洲路(规划路)及梅溪湖路穿过,宗地面积为119,862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498,60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拥有该项目50%权益,需支付价款110,500万元。
4、公司通过合作方式取得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TF4-1、TF4-2-1号地块。该地块东至鸡鸣山路、南至望江西路、西至候店路、北至用地界线,出让面积为104,76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其中TF4-1地块容积率为2.2、TF4-2-1地块容积率为2.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2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27,600万元。
5、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陕西省西安市编号为FD2-14-22号地块。该地块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以西、沣明路(昆明路)以北,出让面积为54,60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商服用地,出让年限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容积率≥2.5且≤3.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25,390万元。
6、公司通过收购方式取得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014-G108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南侧、规划淄博路东侧,占地面积为18,93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商务用地,出让年限为商服40年,容积率为3.0-5.5。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价款24,000万元。
由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目前披露的权益比例,仅供投资者阶段性参考。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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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3月1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58,984,1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5,464,781.38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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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富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常州德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 297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元。
五、 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的调整
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和2017年3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饶永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6.90元/股。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鉴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58,984,1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且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将于利润分配完成后实施,则上述5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相应调整为6.57元/股(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款总计为328.50万元人民币。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7-053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当年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统计,截至2017年4月30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借款余额约为人民币359.04亿元,较本公司2016年末借款余额245.49亿元增加113.55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63.68亿元的比重为69.3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五)》的规定,本公司就当年新增借款情况予以披露。
2017年4月末较2016年末新增各类借款余额变动情况及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情况如下:
一、银行贷款新增83.93亿元,占2016年末净资产比例为51.28%。
二、发行债券减少0.50亿元,占2016年末净资产比例为0.31%。
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新增30.00亿元,占2016年末净资产比例为18.33%。
四、其他借款增加0.13亿元,占2016年末净资产比例为0.08%。
上述借款增加主要系正常支取的银行授信借款增加及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致,均属于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健、盈利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已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的本息到期支付安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上述财务数据除2016年末净资产外,均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