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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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销售服务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0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3】1320 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4日生效。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三年封闭期到期,于2017年1月25日转型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于2017年2月8日开放申购、赎回,2017年2月24日上市交易。

为更好的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5月8日起将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从0.5%/年降低为0.4%/年。该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案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中: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