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已确定合同中关于材料设备的分项价格,最终实际合同价格按合同买方实际采购量确定,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合同签署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近日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就“辽宁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及其他多个项目(AP1000机组和华龙一号机组)”的核级不锈钢管件设备采购,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了《全项目用核级不锈钢管件供货合同》(合同编号:CNPHJY17WX2N0330/00)。现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北京市
合同范围:辽宁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及其他多个项目(AP1000机组和华龙一号机组)的核级不锈钢管件设备采购包的设计、设备、文件、运输和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装和试验、配合买方验收、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培训)等卖方完成协议书(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全部工作。
其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河北海兴核电厂一期工程、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廊坊科研等后续项目,最终项目范围由买方确定。
计划工期:自合同生效起至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巍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02月27日);核电和其他核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材料订货、施工管理、试车调试;工程总承包;核电工程以及其它核工程的前期项目策划、项目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勘察、环境评价、工程监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合同买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辽宁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及其他多个项目(AP1000机组和华龙一号机组)的核级不锈钢管件设备采购包的设计、设备、文件、运输和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装和试验、配合买方验收、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培训)等卖方完成协议书(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全部工作。
其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河北海兴核电厂一期工程、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廊坊科研等后续项目,最终项目范围由买方确定。
3、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已确定合同中关于材料设备的分项价格,最终实际合同价格按合同买方实际采购量确定。
4、计划工期:自合同生效起至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5、付款方式:
(1)先决条件检查合格并开工制造阶段
买方应在收到以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20万元及付款申请单等所有支付条件文件并确认其符合要求后60天内,支付固定金额50万元。
(2)阶段付款、设备到货款
买方应在收到涉及本阶段付款的由合同双方代表签署的完成本阶段工作的证书、竣工文件等卖方提供的所有支付条件文件并确认其符合要求后60天内,支付累计到货总金额的95%并减去前期已支付金额。
(3)验收阶段
买方应在收到涉及现场安装的工作的临时验收报告及PAC证书等卖方提供的所有支付条件文件并确认其符合要求后60天内,支付总到货金额的5%。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高端金属管件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已确定合同中关于材料设备的分项价格,最终实际合同价格按合同买方实际采购量确定,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延缓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
七、备查文件
《全项目用核级不锈钢管件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