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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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2017-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7-02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14145.78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以下合称“被申请人”)

3.仲裁地:北京

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与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风力发电机组退出质保及货款支付事宜》(以下简称“《货款支付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及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至2010年间签订了风电机组系列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将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了被申请人,然被申请人拖欠设备款项人民币14,465.78万元。

2015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与公司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约定,原合同约定的80台SL1500型机组全部退出质保,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公司于《货款支付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风力发电机组相关的全部应用软件、文档资料、保护定值和控制参数,同时完成现场停机机组的恢复工作;被申请人根据《货款支付协议》附件二付款计划,分八次共支付剩余货款11,545.78万元;被申请人如未按照付款计划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以后所有时间节点的付款义务自动全部提前至公司通知之日;被申请人违反协议约定义务,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货款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风力发电机组相关的全部应用软件、文档资料、保护定值和控制参数,并完成了现场停机机组的恢复工作。2015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了400万元货款后,被申请人再未支付剩余款项。

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并发送律师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违约金,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

鉴于此,公司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145.78万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进行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60万元;

4.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1,145.78万元;

(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三)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为进行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

(四)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996,514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以上应履行的支付义务,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依据《裁决书》支持公司取得违约金的请求,此项将增加本期或期后净损益。

2.公司对案件中涉及的项目,已经按公司会计政策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当后期收回货款时,将增加本期或期后净损益。

3.上述事项,最终对本期或期后净损益的影响以最终实际收回的款项为依据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