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北京民族饭店十一层东华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罗林独立董事、迟福林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陈继江监事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承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裁卫筱慧女士、资产管理业务线业务总监尹岩武先生、首席财务官祝瑞敏女士、监事候选人陈静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陈静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杨君珺、刘璐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1881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2017-0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

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5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707房间以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5月5日以直接送达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钟诚监事召集并主持(2016年10月13日第三届监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共同推举钟诚监事作为监事会召集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其中,陈继江监事以电话会议方式参会。监事会5名监事参加了本次会议的表决。董事会秘书吴承明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过与会监事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通过《关于提议选举陈静女士担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陈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