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7-35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5月4日下午15:00~2017年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所持(代表)股份688,258,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2696%。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01,947,5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3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6,310,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375%;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22人,所持(代表)股份159,437,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50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3,127,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6,310,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375%。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王凤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2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59,41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2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59,41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2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59,41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2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59,41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2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59,41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2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59,41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2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59,41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
反对2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补选石睿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688,064,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8%;。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股份数:159,243,844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 王凤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