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完成司法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7-041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完成司法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一、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过户基本情况

2017年5月5日,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晋010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2017)晋0105民初527号《执行裁定书》及《证券过户登记受理回执》(业务单号:443000000025)。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刘爱秀与公司股东褚志邦及其子褚杰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褚杰、褚志邦未依法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支付给原告刘爱秀公路用车租赁费用的义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杰、褚志邦的银行存款27,236,291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2017年5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527号《执行裁定书》,将褚志邦持有的2,019,359股山东地矿股票过户给自然人刘爱秀。本次过户的2,019,359股山东地矿股票股份性质为首发后限售股。

二、公司对褚志邦的诉讼案件

褚志邦为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八方股东之一,并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因标的资产2014年度利润完成情况未达到发行对象所承诺的数额,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包括褚志邦)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对其他股东进行股份补偿。

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在 采用股份补偿方式时的4种不同的补偿方案,供股东进行投票表决。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选择了全额赠予股份方式。会后公司董事会积极督促发行对象按时足额进行股份补偿,并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分别多次发出《律师函》,提醒并督促发行对象及时履行义务。

2015年7月17日,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地矿测绘院、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据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义务,已将应赠予股份及时赠予了其他具有受偿权的股东。

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回应赠送股份不足部分并履行补偿 义务的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三位股东,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代表具有受偿权的其他股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赠予股份过户需提交相应 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发行对象中自然人褚志邦持有的股份已被质押,其应赠予给具有受偿权股东的股份也无法实施赠予。为加快剩余股份的赠予进度,公司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予完成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公司在提起诉讼同时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的法院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际要求,申请保全应提供诉讼标的额30%的现金担保或等值的其他资产担保。本案起诉之日诉讼标的额约为5.8亿元,公司若申请财产保全,则至少需提供1.74亿元的现金担保或者5.8亿元的资产担保。鉴于公司当时无法提供相应数额的现金或资产担保,且褚志邦已将全部股份质押,因此公司无法进行财产保全。

2016年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3月29日,公司 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初字第4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和褚志邦依法履行股份赠予义务。

2016年7月1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 知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驳回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程序到期,公司已准备材料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期间,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及代理律师将全力配合法院积极推进诉讼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上述司法过户完成后,褚志邦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公司将依据公司诉讼褚志邦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即使公司胜诉仍然执行难的风险,存在褚志邦无法履行2014年度应补偿股份义务,具有受偿权的股东无法及时得到足额补偿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