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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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时,会期半天。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7日—2017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2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公司已于2017年4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5,454,5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751,1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7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议案已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迪律师、赵磊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