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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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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7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确定主管(管辖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2,117,076,022.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2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初9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2016)云执保64号]和《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2,117,076,022.00元。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1月21日,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分别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了《主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认为,2003年1月24日由四原告与公司以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系公司与四原告之间就案涉事宜签订的唯一协议,《增资协议》对案涉争议的解决方式已有明确的仲裁约定,四原告依约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起诉。

2017年5月5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初95号之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提出的主管(管辖权)异议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公司聘请的律师团队正深入开展相关工作,汇集各项证据材料,积极应对。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就该裁定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