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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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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7-032】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已单独列式。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7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9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4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7,120,50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40.472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6,847,10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42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3,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3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股3,454,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38%。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3、《关于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4、《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5、《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6、《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7、《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8、《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9、《公司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6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0、《关于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2、《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3、《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4、《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15、《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新增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6、《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16.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王东晓先生、张兴明先生、李福忠先生、谢昌贤先生、刘运添先生和王志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逐项累计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6.1.1选举王东晓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1.2选举张兴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1.3选举李福忠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1.4选举谢昌贤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1.5选举刘运添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1.6选举王志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汪明先生、马元驹先生和郭晓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逐项累计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6.2.1选举汪明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2.2选举马元驹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6.2.3选举郭晓川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已报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17、《关于监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17.1 选举张千岁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17.2 选举姚建雄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978,7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3,0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956%。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了作为独立董事2016年度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等。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17-033】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5月9日以通讯及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出席会议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通讯及现场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王东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选举张兴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选举李福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董事王东晓先生,委员:董事张兴明先生、董事李福忠先生、董事谢昌贤先生、董事王志军先生、独立董事汪明先生、独立董事郭晓川先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马元驹先生,委员:董事张兴明先生、独立董事汪明先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郭晓川先生,委员:董事李福忠先生、独立董事汪明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汪明先生,委员:董事张兴明先生、独立董事郭晓川先生。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谢昌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刘运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王治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王志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刘迎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云喜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菅明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关映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牛有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邓一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邓一新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471-3291630

传 真:0471-3291625

电子邮箱:jinhe@jinhe.com.cn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84号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2层

邮政编码:010000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审计总监的议案》

聘任王吉龙先生为公司审计总监,负责内部审计事务。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高婷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高婷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471-3291630

传 真:0471-3291625

电子邮箱:jinhe@jinhe.com.cn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84号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2层

邮政编码:010000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9日

附件: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王东晓先生:1952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金牧种牛繁育有限公司董事、金河牧星生物技术研究(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金润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托克托县五申乡建筑维修队经理,内蒙古托克托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内蒙古金河饲料添加剂厂厂长,华蒙金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东晓先生因持有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241,758,6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05%,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聘任董事李福忠先生的姐夫,聘任董事王志军先生的父亲。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东晓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兴明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内蒙古金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历任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兴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兴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福忠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先后供职于土左旗建安公司土建队、托克托县五申乡建筑维修队。

李福忠先生持有公司5,164,4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1%。为公司聘任的董事王东晓先生的妹夫,聘任的董事王志军先生的姨夫。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与其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李福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谢昌贤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9年加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福建闽清味精厂车间主任,福建闽清生化总厂科长、金霉素分厂厂长,福建闽清双安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正大七星抗生素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谢昌贤先生持有公司3,3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2%。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谢昌贤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运添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9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金河牧星(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福建闽清双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北京正大七星抗生素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经理,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

刘运添先生持有公司1,772,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8%。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刘运添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军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金河牧星(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历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国内营销中心总经理。

王志军先生持有公司4,108,9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聘任董事王东晓先生之子,聘任董事李福忠先生的外甥。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志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汪明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农业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已退休,现任公司独立董事。长期从事预防兽医学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医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农业部第二届全国执业兽医考试委员会委员、中国兽医协会副会长、《中国兽医杂志》主编。

汪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汪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马元驹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韩建河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桑德国际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夏银行外部监事。

马元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马元驹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郭晓川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北方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晓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郭晓川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治生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11月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国际营销中心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任分公司经理、经济师。

王治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治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迎春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0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生产车间副主任、主任、调度室主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迎春先生持有公司43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7%。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刘迎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牛有山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董事长助理、审计总监。

牛有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牛有山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邓一新女士:1972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历任工商银行包头分行法律事务科科长,内蒙古和发稀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邓一新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邓一新女士持有公司1,20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9%。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邓一新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云喜报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0 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质量检测所所长、职工代表监事、品质技术部部长。

云喜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云喜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菅明生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0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公司车间主任、公司监事、提炼部部长。

菅明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菅明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关映贞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0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公司提炼部、动力部部长。

关映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关映贞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龙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0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审计总监。历任财务部副主任、企管部部长、监事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

王吉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吉龙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高婷女士:1990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高婷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高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高婷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17-03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5月9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千岁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千岁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张千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5月9日

张千岁先生:1956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监事会主席。历任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张千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千岁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