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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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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7-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17-028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25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4月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合计持有51.70%股份的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2017年5月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聘任2017年度国际、国内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2)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及刘德恒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① 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② 关于选举刘德恒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4月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5月25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29层第一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25日

至2017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3、4、5、6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7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8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5、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 上述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方式见下文备注3),其他各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制。普通决议案由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即为通过。

3. 上述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累积投票的表决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因此,上述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并统计表决结果。

下面对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累积投票制表决方法进行说明,请您参照下面说明来进行投票。

(1) 第8项议案共选举2名董事,因此出席股东大会的每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就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中国国航”股份数乘以应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的乘积数。例如:您持有100万股“中国国航”股份,那么,您对本次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即100万股×2=200万股)。

(2) 请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目中分别填入您给予每一位董事候选人的股份数。但是请注意,您对2位董事候选人实际投出的所有股份数之和(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不得超过您就该项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即不得超过200万股。您可以有如下几种投票方式:

(a) 您可以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出与您所持的“中国国航”股份数(例如:100万股)相同的数额。例如:您可以将这200万股平均分配给每一位董事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使得每位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股份数均为100万股。如您未在相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填写确定的股数而是填上“_”,则您对填上“_”的董事会候选人的投票股数将视为您实际的持股数,即100万股。

(b) 您可以把您就第8项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例如:200万股)全部给予其中的1位董事候选人。例如:您可以将200万股全部投给董事候选人甲(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而对其余1位董事不予投票。

(c) 您可以把您就第8项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例如:200万股)中的部分给予其中的1位董事候选人,剩余部分给予其余1位董事候选人。例如:您可以将200万股中的150万股投给董事候选人甲(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将剩余的50万股投给其余1位董事候选人。

(3) 请特别注意,您对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集中或分散投出的所有股份数之和(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只能小于或等于您对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例如,您持有100万股“中国国航”股份,您就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因此,您投给每一位董事候选人的股份数之和,应当小于或等于200万股。

(a) 如果您就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实际投出的所有股份数之和(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大于您对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那么,您对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表决将视为无效。例如:如果您在第8项议案中某位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填入了200万股,则您对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经用尽,您不能再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行使表决权。如果您同时在第8项议案中其他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填入了股份数(0股除外),则视为您关于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

(b) 如果您就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实际投出的所有股份数之和(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小于您对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则差额部分视为弃权票处理。例如:如果您在第8项议案中董事候选人甲对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填入了100万股,在其余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未填入股份数或填入的股份数为0,则您就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100 万股投票有效,未填入的剩余100 万股视为您放弃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