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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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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海航02”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的公告

2017-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海航B股 编号:临2017-030

债券代码:122071 债券简称:11海航02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海航02”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3日

●债券兑息日:2017年5月24日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5月24日发行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和10年期两个品种,品种一(5年期)为“11海航01”(122070);品种二(10年期)“11海航02”(122071)。其中“11海航01”已于2016年5月24日到期并摘牌,“11海航02”将于2017年5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海航02”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海航02(122071)。

3、发行主体: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期限和规模:“11海航02”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14.4亿元。

5、债券利率: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2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兑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上市时间及地点:于2011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1年5月24日。

8、兑息日: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5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兑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兑付日为2021年5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汇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11海航02”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17-026)。

二、本次兑息方案

按照《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海航02”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1海航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

三、本次兑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4日。

四、本次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海航02”持有人。

五、本次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海航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9.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海航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5层

联系人:李 瑞、张大伟

电话:0898-6673 9961

传真:0898-6673 9960

邮政编码:57020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联系人:戴思勤、何金星

电话:020- 8755 5888

传真:020- 8755 4504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